自2014年6月,生态环境部在28个城市(新区)共开展了三次试点工作,发现我国的环境治理体系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环境整体规划与传统的环境规划相比,更加注重对环境的控制。环境空间管制是以区域功能为依据,制定区域环境、经济发展目标,进行空间资源的合理分配与优化,从而达到协调各方利益的目的[1]。城市规划是推进城市化进程的第一要务,也是最基本的工作,在规划中应充分考虑规划地区的生态环境,以保护环境为起点,循序渐进地进行其他工作。由于城市土地资源、环境资源、社会资源等开发活动逐渐活跃,城市环境承载能力呈下降趋势,结构性和规划性污染较为严重。文章从空间规制视角,对城市规划与环境规划(简称双规)的空间协调管制进行研究,提出双规空间管制协同策略。1双规空间管制协同发展的意义环境规划是指从空间角度对区域环境保护进行合理的规划,包括规划目标、规划任务、环保用地保障措施等[2]。环境规划以环境质量和绿化土地占有面积作为主要的评价指标。城市规划是城市区域空间发展调控的重要内容,其核心是根据区域空间的差异性,对城市发展和建设进行全面布局和规划。两种规划方式在空间控制方面有相似之处,主要表现为两者都遵守分级控制思想[3],且具有相似的定义,标准规范基本相同。但在法律地位、特性、范围、时限、管控力度、实施主体以及规划导向等方面,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别。城市规划和环境规划的基本特征对比如表1所示。10.19301/j.cnki.zncs.2023.05.032.T001表1城市规划和环境规划的基本特征对比项目城市规划环境规划法律地位《城市规划法》《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特性综合性、先导性、空间规划性基础性、综合性、政治决定性、战略性范围市中心区域及市域重点区及市域时限/年10~2015~20管控力度四线>四区>市域生态保护红线>环境容量实施主体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导向以社会和经济发展为导向以环境、经济、文化、政治协调发展为导向双规空间管制协同发展会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可以有效减少城市建设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使城市规划、环境规划、空间管控形成相互协调、相互依存的关系[4]。双规空间管制协同发展,有助于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在进行城市规划与环境规划时,必须充分考虑两者关系,形成统一的参照标准。2双规空间管制衔接现状2.1协调性较差由于我国环境规划工作起步较晚,该领域管理工作缺少实践基础,无法为双规空间管制技术提供统一的标准,易出现规划内容频繁修改,空间控制效果不稳定等情况。空间管制技术中,双规空间调控对象因实施和管理主体的不同,在规划目标和方向上也存在差异。城市规划的首要任务是充分调度各类空间资源,合理铺排各类建筑,突出城市发展过程。城市规划的实施主要依赖于各级政府的行政管理,各级政府和规划师都要参与城市规划的环节中[5]。环境规划责任与执行单位通常是由环境主管机关承担,由于双规实施主体属性的差异,使两者之间联系较弱,协调能力受到损失。2.2衔接度较低城市整体规划依据城市发展需求可以划分为市域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两个级别。对不同级别的规划内容和图示需要分别进行处理。环境整体规划涉及全市范围,在制定过程中,应考虑城市自身的环保需求,制定相应的分区环境规划指南。环境规划空间控制的目标多为动态属性,导致规划目标以及最后的规划效果易出现较大的偏差[6],使得城市规划与环境规划的衔接变得更加困难。由于城乡规划的具体要求需要不断调整、编制,使得规划范围和时限产生了较大的不确定性,增加了与城市规划的衔接难度,导致双规空间管制衔接度较低。2.3缺乏完善的双规空间协同管制制度体系环境规划是城市规划系统中的一项特殊规划内容,也是环保工作中的一项重要部署。城市规划与环境规划的空间管制关联度欠缺,主要原因为规划制度尚不完善。空间管制协同法律法规是空间管制协同实践的依据和基础,是对双规空间管制协同的重要指导。3双规空间管制协同策略3.1完善双规空间管制技术标准为了提高城市规划与环境规划空间管制的协调性,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双规空间管制技术的统一标准,进一步完善环境规划的技术规范。设立技术标准完善双规空间管制协同技术的基础。利用空间管制技术在划分区域功能、社会经济和环境区域差异的基础上,确定区域功能定位以及区域发展方向,进行区域指导;在环境空间分析的基础上,对宏观环境规划目标进行细化,实现空间尺度的高效衔接[7-9]。加快生态系统一体化的建设步伐,明确各地区的功能定位,结合实际制订和实施分区管理策略,利用统一的管制标准对各地区进行指导,将环保地块细化,完成空间规模方面的衔接以及指标落实,以防频繁的规划变更造成的空间控制不稳定。在空间管制前,应从整体对区域经济和区域环境进行先导性控制和规划。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空间主体功能规划、土地利用、城乡规划等方面设立规划标准,提升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保证环境质量的监控力度。空间管制技术标准应充分考虑区域主体各方意见和诉求,提升规划合理性,采取有力的限制手段杜绝规划后的频繁修改,并对规划程序进行简化,完善双规空间管制技术标准,充分协调双规空间管制的衔接。3.2强化双规空间管制工作衔接根据城市整体规划中的整体发展需求,需要强化双规空间管制工作的衔接。(1)对各种空间管制区域的边界进行统一和协调,提出以城市总体规划(市区)为管制区域的基点,对区域进行统一管理,但不强制设置管制单元[10]。根据不同的功能分区,城市与环境规划分别管制功能区,使两者的空间管制范围相互衔接,保证地区内所有空间区块具有明确的管制属性,可以利用GIS等相关软件加以实现。(2)统一空间容量核算方式,根据各地自然条件、发展阶段等因素确定计算依据和方法。从区域整体需求出发,解决城市规划与环境规划中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空间管制内容的差异。在多规合一试点工作中,及时总结评价资源以及环境承载力的方法,选择可推广、可复制、可应用的方案,以供未来规划参考。在城市与环境规划中,应根据建议方案,对人口规模、经济总量进行评估,合理地确定空间发展容量,对双规的空间控制进行同一化衔接,确保各种规划空间控制的起点具有可比性。(3)城市和环境规划在层级、空间顺序上的不统一是造成二者之间不协调的直接原因。从当前城市整体规划和环境整体规划的协调模式看,在城市规划体系建设中,应对城市、中心城区详细规划,使城市规划与环境规划协调统一。双规空间管制方式对土地功能的表现也有较大差别,需要协调各种规划之间的空间功能。(4)着重实现城市规划与环境规划发展前景与空间布局上的合理衔接,将规划的发展目标分解,落实到不同功能分区,设置用地规则,制定具体行动步骤。如环境规划中的森林建设目标,需要明确城镇和乡村植被覆盖率现状,结合城市规划中交通干线建设目标,控制交通道路区域的绿化面积,约束城市规划中的建筑用地占用指标,保障森林建设目标有效完成。3.3完善双规空间协同管制的制度体系为了实现城市规划空间调控的协调统一,需要完善环境规划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环境规划法律的地位与功能,按照相应的法律规范对环境指标进行区分,使不同的协同管制措施有法可依。完善双规空间协同管制的法律体系,需要科学区分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关系,针对经济和环境不同的发展目标,设定不同的管制标准。进一步加快区域内生态系统建设统一评价目标的设定。明确各地区的功能定位,划定工业区、生活区、经济区等不同区域的土地占用指标,实时监测各区域的土地占用情况。当某一区域的土地占用规模超出标准时,空间协同管制的执行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对违规占地行为进行处罚。完善双规空间协同管制的法律体系需要消除城市规划法规和环境规划法规的地位差异。将两种法规的相关部分进行合并修改,建立双规空间管制协同管制法律体系,满足城市规划法规和自然规划法规的规范目标。依据法律法规对各地区的空间协同管制工作进行指导,成立协同管制法律法规执行监督团队,对空间协同管制工作中城市规划法规和环境规划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树立法规的权威性。规范规划用地的审批手续和审批流程,依法打击违规占用环保绿地的行为。4结语文章结合相关文献资料以及实践经验,对双规空间管制协同策略进行探究,提出了针对性意见与建议,通过完善双规空间管制技术标准,提升双规空间管制衔接协调性;通过双规空间管制工作的衔接,提高双规空间管制衔接度;通过完善双规空间管制协同管制法律体系,为双规空间管制协同提供制度支撑,促进双规空间管制协同发展。研究内容对于推动城市发展,提高双规空间管制协同水平,提高城市规划与环境规划空间管制质量,促进城市生态环境与经济协同发展具有良好的现实意义。但针对双规空间管制协同问题仅提出4个策略,研究内容方面存在一定不足,未来会对该课题进行深层次探究,为双规空间管制协同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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