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我国建筑能耗年均总量约30.2亿吨标准煤,其中煤耗占能耗总量的66.6%,其他能量由石油、天然气、水电、风电和太阳能等能源供应。大型公共建筑数量多、规模大,是建筑领域各类建筑中能耗占比最大的类型。集中供暖是我国北方地区的采暖模式,主要供热热源为热电厂、集中与分散式锅炉、工业领域余热等。2019年,我国主要供暖区的集中供热蒸汽供热总量为5.56亿GJ,同比增长4.46%,热水供热总量达27.65亿GJ,同比增长3.78%。随着我国城市化率的不断加大,建筑的供暖面积不断增加,热源工程的建设规模逐步加大。许多专家学者围绕建筑领域的节能市场的机制建设展开了大量的研究。朱潜挺[1]等分析国内外主要碳交易体系的优缺点,并设计构建京津冀区域性碳交易市场。赵庆建[2]等估算清洁发展机制(CDM)机制下的森林碳汇潜力,并设计碳交易市场开拓机制。陈雨欣[3]等预测建筑行业碳排放量,并设计其节能减排策略。任宏[4]等研究我国建筑领域碳排放权交易基本交易原则与机制。刘小兵[5]等总结我国建筑领域碳排放权市场构建的经验。我国建筑领域碳排放研究主要为现有制度与碳交易配套政策的解读分析,鲜有针对建筑领域碳交易自身特点进行挖掘的研究。因此,文中从建筑碳交易典型模式的特性出发,在梳理总量控制、基准线信用、减排量交易等典型交易模式的基础上,分析其特点,为建筑行业碳排放权交易的实施提供参考。1我国建筑行业碳排放权交易典型模式1.1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又称排放权配额交易。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是最广泛和最成功的污染物总量控制与排放权交易实践[6]。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原理如图1所示。基准年为过去3年平均排放,配额=基准年×合规因子×5,实际配额为5年合规期的排放量。10.3969/j.issn.1004-7948.2023.08.020.F001图1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原理碳排放权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的主要步骤如下:第一,碳排放总量目标设置,分别设置绝对量目标与相对量目标。在执行过程中,绝对量目标设置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设置相对量目标时,综合考虑不同产业每个单位的碳产出量和部门的碳交易量,组合设置碳排放总量目标。第二,碳排放配额分配。在建筑领域碳排放权的分配过程中,应在保证市场效率的前提下,结合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的供能结构与排放特征进行设置,从而确定配额分配额度。在设计过程中,应考虑减排的激励、不同主体的成本特性等因素。大型公共建筑与区域供热公司的用能体量与碳排放量较大,适合开展强制性的总量控制交易,通过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降低碳排放量。将排放量达到一定强度的高耗能大型公共建筑与区域供热公司纳入碳交易体系。为每个参与交易的公共建筑与区域供热公司分配排放上限(配额),排放量超过上限的建筑业主需要在碳市场购买排放权抵消其超额排放的部分,排放量低于上限的建筑业主可以将剩余的碳排放权在市场出售。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的特点如表1所示。10.3969/j.issn.1004-7948.2023.08.020.T001表1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特点项目内容适用建筑类型大型公共建筑、区域供热公司等交易主体公共建筑与区域供热公司等所有权人或使用者基准线根据公共建筑与区域供热公司等主体的历年排放数据、预期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等因素共同确定强制性或自愿性强制性鼓励机制如果参与者将排放量降低到限额以下,可以在市场上出售限额以下的减排额并获得减排收益。如果无法达到履约目标则面临惩罚。资金来源强制参与的交易主体前提条件排放限额须定在合理水平。在系统建立初期,对交易主体的经济能力进行评估,确保减排行动和惩罚行动在主体的经济承受范围之内。交易主体的数量不能太少,缺乏足够的市场规模无法形成交易。1.2基准线信用模式基准线信用模式(基于强度标准的交易模式)针对特定行业设定强制性的单位排放基准线,单位排放量低于基准线时,政府为低于基准线的节能量颁发相应的碳信用指标,该指标可在公开市场上出售。单位排放量高于基准线时,必须从公开市场上购买碳信用指标。目前应用广泛的CDM机制和规划类CDM机制均采用基准线与信用模式。基准线信用模式下碳信用的配发如图2所示。10.3969/j.issn.1004-7948.2023.08.020.F002图2基准线信用模式下碳信用的配发为了建立碳交易市场,我国陆续颁布《碳排放交易管理条例》《碳排放交易暂行管理办法》《“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等文件,明确规定碳市场的交易规则、排放总量及配额分配方法等。其中,产品基准线是碳市场建设的关键,分配方法是实施碳交易的重要规则。以基准线法为主,单位产品的排放量在基准线以上时,生产的产品越多,获得的配额越大,需要加强技术投入,确保产品单位排放量满足基准线要求,否则需要在市场中进行购买,将造成产品的附加成本增加[4]。该模式建立在建筑领域自身能耗或排放量受一定法律法规约束的基础上,建筑行业的减排碳信用可以出售给其他行业的控排主体以抵扣其排放额度。供热公司、能源服务公司或其他参与者可以实施既有建筑的能效改造项目,并在市场上销售减排信用额度。基准线信用交易特点如表2所示。10.3969/j.issn.1004-7948.2023.08.020.T002表2基准线信用交易特点项目内容建筑类型既有建筑(居住建筑或公建)、新建建筑交易主体既有建筑(居住建筑或公建)、新建建筑业主基准线买方:其他领域的大型温室气体排放者,包括国内或国际的减排主体,这些主体可能参与了总量控制交易系统,也可能是自愿性买家。卖方:既有建筑(居住建筑或公建)、新建建筑。强制性或自愿性自愿性鼓励机制参与方通过实行能效措施产生减排量,并出售减排信用额度获得收益。资金来源政府补贴、承担减排义务的参与者支付(购买信用额度,用于抵消自身超排标排放量。前提条件国内的交易中允许跨行业碳交易。碳信用额度的价格需要有足够的吸引力并保持长期稳定,才能刺激减排措施的执行。1.3减排量交易模式减排量交易模式主要依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设定,适用于自愿减交易登记的企业与部门。碳交易市场中的配额分配和履约均属于强制性碳排放减排措施,减排量交易模式的交易对象主要通过实施项目削减温室气体而获得减排凭证。实施减排量交易模式的企业与部门在交易市场备案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即可以在备案机构进行碳排放交易[7]。该模式独立于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的排放削减量交易,主要解决新增排放源带来的环境问题,是排放权交易早期模式。新建排放源在安装排放控制设备并达到排放率标准要求的同时,可以购买该地区其他排放源的超额削减量,补偿其新增的排放量。2不同模式适用性分析2.1既有大型公共建筑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公共建筑包括政府单位办公建筑、商务写字楼、图书馆、医院等。大型公共建筑数量多、规模大,是建筑领域中各类建筑中能耗占比最大的类型。由于用能体量与碳排放量较大,大型公共建筑宜开展强制性的总量控制交易,在总量控制模式下,促进公共建筑碳排放量下降。将排放量达到一定强度的高耗能大型公共建筑纳入碳交易体系,交易主体是公共建筑业主。每个参与交易的公共建筑分配排放上限(配额),排放量超过上限的建筑业主需要在碳市场购买排放权抵消其超额排放的部分,排放量低于上限的建筑业主可以把剩余的碳排放权在市场出售。2.2区域供热公司的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区域供热公司的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采取节能配额制,由主管部门确定节能目标,供热企业须通过节能措施减少能源供应量。供热公司的能耗基准线基于历年的能源供应的排放数据,并考虑未来建筑供热面积的增长因素确定。节能措施可以由供热公司完成,也可以由建筑拥有者、能源服务公司或金融机构完成。设定供热公司的能耗与碳排放基准线,在鼓励机制的作用下,实现建筑领域供热公司能源消费量的降低,实现节能减排。2.3既有建筑的基准线信用交易模式既有建筑的基准线信用交易模式主要针对既有建筑(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的自愿性交易,交易的主体(卖方)包括既有建筑供热的能源服务公司、区域供热公司或银行等,买方为其他领域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的大型温室气体排放者。建筑行业的减排碳信用可以出售给其他行业的控排主体以抵扣其排放额度。供热公司、能源服务公司或其他参与者可以实施既有建筑的能效改造项目,并在市场上销售减排信用额度。2.4新建建筑基准线信用交易模式新建建筑的基准线信用模式应以政府为引导,设定建筑领域的碳排放基线,主要以历史数据的平均值作为设定依据,实现对新建建筑的碳排放量的控制。新建建筑基准线信用设置水平应以节能技术标准为支撑,并考虑基准线,从而设置基准信用标准,对新建建筑的排放情况进行统计核算分析,未达到标准的建筑不予批准建设,对于新建建筑中超过基准信用标准的碳配额,在市场中进行交易。3结语建筑领域的能耗总量呈现逐年提升的趋势,具有高耗能、碳排放量较大的特点,如何科学与标准化地构建既有建筑与新增建筑的碳排放量化问题是现有研究的关键。未来,建筑的碳减排研究应以全寿命周期阶段为基础,从建筑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报废阶段出发,重点研究碳排放在总量控制模式下的碳减排潜力计算、监测及核查方法。建议建筑行业碳交易优先开展既有大型公建等的碳排放权交易,此举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国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革的实施,具有巨大的节能潜力。应深入研究既有建筑和新建建筑的基准线信用交易等体系,开发自愿性碳减排项目,细化交易机制方案,选择最经济可行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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