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研究背景2021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明确提出,严格落实节能审查制度,对能源消费量较大(尤其是化石能源消费量)的项目要加强审查工作,对接地区能耗“双控”目标,对新建项目的能耗水平进行严格控制,并进一步探索节能审查制度的革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以及管理服务,实现闭环管理[1]。2023年6月正式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审查办法》)明确提出,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动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工作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节能审查的主要内容涵盖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要求等,新增了碳排放统计核算的要求,切实发挥节能审查在源头上对不合理能源消费进行约束的作用,从而促成国家及地区能耗“双控”目标的实现[2]。工业是我国能源消费的重点领域,在全社会能源消费总量中占比较高。以广东省为例,“十三五”期末广东省全省能源消费总量为34 502.92万吨标准煤,其中工业领域能源消费19 784.25万吨标准煤,占比57.34%[3]。与建筑类、市政类等其他类别项目相比,工业类项目能源消费量更高,更容易触及开展节能审查的门槛,该类项目节能审查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中的重点。以广东省为例,根据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公示信息,2021年广东省共审批节能项目209个,其中工业类项目163个,占比高达77.99%。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研究中,工业节能是重要的研究领域。部分工业企业主要关注自身短期生产的经济效益,忽视对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的投入,导致项目总体能耗水平偏高,用能效率偏低,这体现了工业节能的迫切性。工业节能应作为今后做好节能减排、能耗“双控”的工作重点。2工业类项目节能审查要点2.1工业类项目合规性审查2.1.1项目节能审查管理的合规性审查根据《审查办法》对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的要求,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 000吨标准煤(当量值,下同)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而未达到以上要求的项目则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自主决定其审查管理权限[2]。以广东省为例,地级以上市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 000吨标准煤以下、5 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县(市、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 000吨标准煤以下、1 000吨标准煤以上(或电力消费量达到500万kWh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达到以上要求的项目不再要求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节能审查单位需注意核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测算数据的合理性,进而明确项目对应审查权限的责任机关。在初步测算年综合能源消费量阶段,推荐采用类比法,通过对比生产规模(或工业增加值)相近的同类型项目运行期的能源消费量情况,对在评工业类项目的能耗合理性进行判断。结合初步测算结果,再根据项目所在地关于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的要求,将项目报送至相应行政级别的节能审查机关进行审查。2.1.2项目节能审查时序的合规性审查根据《审查办法》关于节能审查时序的要求,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获取可行性研究批复的前置条件;对于企业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动工建设的前置条件;对于节能审查工作未按规定进行或节能审查未获得通过的项目,严禁动工建设,已建成的情况下也严禁投产、使用[2]。工业类项目主要为营利性质的企业投资项目,在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后方可动工建设。因此,在节能审查过程中也需注意核查项目建设时序的合规性,必要时应组织现场调查取证,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上报责任单位,并依照相关要求对项目进行整改、处理。2.2工业类项目分析评价范围审查在具体项目的节能审查过程中,明确的节能分析评价范围是前提条件,关系到项目能耗计算的准确性[4]。节能分析评价范围原则上应与项目投资建设范围一致,并涵盖项目的完整用能体系,尤其需关注其与项目相关行政批复文件中批复信息的一致性,即对适用于审批制的工业类项目,其节能分析评价范围应与项目立项批复中的投资建设范围一致;对适用于核准制的工业类项目,应与项目核准报告中的投资建设范围一致;对适用于备案证的工业类项目,应与项目备案证中的投资建设范围一致。此外,对于依托原有项目既有设施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原有项目相关既有设施的用能情况也应纳入分析评价范围内。因此,对于该类型的改、扩建项目,应清晰介绍改、扩建前项目概况及其用能情况,明确改、扩建后项目的分析边界和系统,如工业类扩建生产线项目,可能存在利用既有生产车间以及既有办公区、员工宿舍区等附属生产设施的情况。2.3工业类项目建设方案及节能措施审查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工作指南(2018年本)》的要求,工业类项目建设方案主要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项目工艺方案与行业规划、准入条件、节能设计规范等相关要求的符合性;项目总平面方案的科学性;项目所选用的主要用能工艺以及相关设备的合理性;项目配套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设计的合理性;相关设施、设备能效水平与强制性节能要求的符合性;能源计量器具的配置方案与相关规范要求的符合性。节能措施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节能技术措施的经济合理性与技术可行性;节能措施效果分析的全面性与准确性;节能管理机制与现行能源管理体系及行业要求的符合性[5]。2.3.1生产设施建设方案及节能措施的审查对于工业类项目,生产设施用能一般占据项目总体用能的60%~80%。因此,生产设施用能涉及的工艺方案、用能设备等的选择,在工业类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价中尤为关键[6]。节能审查应重点关注项目所选用的工艺方案和用能设备,通过与现行标准、规范或同行业的先进水平进行对比分析,优先采用先进生产技术和设备,优化工艺流程,简化生产工序,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规模效益,鼓励使用高效清洁能源,做好生产过程中余热、余压、可燃气体、中水等的回收再利用,尽可能避免生产工艺中能量的不合理转换。特别是改、扩建的工业类项目,企业经营者可能会沿用原有生产设备。因此,在该类改、扩建项目节能审查时,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应该责令相关企业进行整改。节能报告应对各生产工序的能耗进行统计并计算单位产品的工序能耗指标,与能耗限额标准或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对标,与同行业的先进水平进行比较,从而评价判断项目生产相关建设方案的能效水平。针对工序能耗指标较高的主要生产工序,应针对性地分析其中原因,并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是否积极采取了相应节能措施。2.3.2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建设方案及节能措施的审查工业类项目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通常包括供配电、空调、通风、照明、给排水、检修车间、污水处理系统、废气处理系统等。对该类设施用能系统、用能设备的分析审查,应首先审查用能系统方案的适用性,避免设备选型方案不能满足使用需求或严重超出使用需求;其次审查用能设备的节能性,判断设备能效水平与相应标准要求的符合性,对于没有能效限定值或节能评价相关标准、规范的设备,应采用类比分析法、专家判断法等审查其设备节能水平。根据2022年4月正式施行的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项目应依据地方资源条件和系统末端需求,积极利用可再生能源,尤其要求新建建筑应安装太阳能系统。因此,新建项目还应审查是否采取太阳能热利用或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方案。2.4工业类项目主要能效指标审查结合采取节能方案后项目用能的基础数据、参数,节能报告应对主要的项目能效指标进行测算,并对指标的能效水平进行评价。对于能效指标与既有同类项目先进水平存在较大差距的项目,节能报告还应对其中造成差距的原因进行分析,结合问题对用能方案进行优化调整[5]。工业类项目的主要能效指标体现为两大类别:一类与工业生产活动直接相关,如单位产品(产量)能耗、工序能耗、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等;另一类与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内的活动相关,如办公用房单位面积能耗、员工宿舍单位面积能耗、员工食堂单位面积能耗和机动车库单位面积能耗等。对于工业类项目主要能效指标的审查,首先应审查相应能效指标在计算边界、计算过程以及计算结果方面的清晰性和准确性;其次应审查相应能效指标与国家及地方现行的能耗限额标准、相关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要求的相符性。在工业类项目实际节能审查中,电力、水泥、钢铁、化工等传统产业类型的工业项目容易找到对应能耗标准进行对比评价;而电子、通信、专用设备等非传统产业类型的工业项目可能难以找到适当的能耗标准进行对比评价。针对后者类型的工业类项目,建议将其能效指标与同地区、同类型项目的能效指标进行对比评价。对于改、扩建类项目,还可与改、扩建前项目实际运行期内的能耗数据进行对比评价,以分析判断改、扩建后的节能效果。3工业类项目节能审查工作建议加强对节能审查相关工程咨询机构的监管措施。国务院于2017年取消了关于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工程咨询市场准入全面放开,自此大批工程咨询机构成立并涌入市场,同时也伴随着工程咨询机构技术实力分化、工程咨询服务质量难以保障的潜在风险。工业类项目涉及多学科、多专业,对节能咨询评估、评审机构的专业水平要求较为严格。节能咨询评估机构是否具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团队、评审机构以及广泛的专家库资源等也是影响节能审查工作开展质量好坏的重要因素。因此,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节能相关工程咨询机构的监管措施,对节能相关咨询成果定期抽查并进行质量考评;加强对节能审查相关工程咨询机构的信用约束,对节能审查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及公示。建议加强工业类项目的政策指引,完善节能评价标准体系。近年来,我国工业能效水平不断提升,但是也面临着用能结构绿色化水平不高、节能提效技术创新及装备推广存在短板、重点用能行业节能挖潜难度日益加大等问题。2022年6月,工信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工业能效提升行动计划》,聚焦重点用能行业、重点用能领域和重点用能设备提出了7个方面具体任务,对重点行业节能提效改造升级、重点领域能效提升绿色升级以及数字能效提档升级的重点方向进行了宏观政策指引[7],但是在微观层面的政策指引仍需持续完善,以确保宏观政策要求有效落实到具体项目。因此,建议行业主管部门持续完善各用能行业和各用能领域的节能设计规范及各类产品、工艺、工序的能耗限额标准体系(尤其近几年的新兴重点用能行业及领域),完善各重点用能设备的能效水平评价标准体系。建议强化项目在节能审查后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项目通过节能审查后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是实现整个节能审查工作程序闭环的重要环节,工业类项目涉及的用能系统、用能设备更为复杂,其对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更为严苛。因此,建议进一步明确节能审查机关依法依规履行节能审查监督管理的职责,完善节能监管队伍建设,提升监管能力,革新监管模式,强化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做好审批与监督的衔接工作,建立制度化、规范化、效率化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4结语从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角度出发,结合近年来节能审查工作开展的经验,总结了工业类项目在合规性审查、分析评价范围审查、建设方案及节能措施审查和主要能效指标审查四个方面的节能审查要点。结合当前工业类项目节能审查工作中常见的问题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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