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近年来,臭氧污染严重影响沈阳城市空气质量,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臭氧生成的重要前体物,主要存在于企业原辅材料或生产环节中,大部分易燃、易爆[1-3]。现阶段,加强VOCs治理是控制臭氧污染的有效途径,也可以帮助企业节约资源、提高效益、减少安全隐患,促进企业发展绿色转型[4]。为减少VOCs排放,有效遏制臭氧污染,沈阳市多措并举,严格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推进企业实行“一厂一策”,涉VOCs排放企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等,引导涉VOCs排放企业开展一系列有益的探索与实践。这些措施改善了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4-5]。1沈阳市涉VOCs排放企业现状据2020年12月底统计,目前沈阳全市范围内共有涉VOCs排放企业227家,主要分布于11个区、县(市)。同时,各区、县(市)结合日常环保监管情况和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二污普)信息,对各自辖区内相关企业进一步排查,并每月动态调整1次,目的是形成“滚动充实、不断完善”的本辖区涉VOCs排放企业清单。由沈阳市蓝天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蓝天办”)牵头,结合沈阳市涉VOCs排放企业实际情况,全市拟对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及有机液体储运销、涉VOCs排放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等六大领域25个工业行业,4个通用工序(涂料、油墨、胶黏剂及清洗剂使用)以及恶臭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开展深度治理,确保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全市涉VOCs排放企业综合治理工作,初步达到中央环保督察要求。2沈阳市涉VOCs企业综合治理措施2.1组织开展“一厂一策”VOCs深度治理工作(1)成立涉VOCs排放企业帮扶小组。沈阳市、区、县(市)成立涉VOCs排放企业帮扶小组,帮助辖区内企业查找问题。市帮扶小组对各地区帮扶小组开展技术培训,并深入部分重点企业现场指导。(2)进一步完善管理清单。在目前调查的227家涉VOCs排放企业清单基础上,各地区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和“二污普”信息,对本辖区内相关企业进一步排查,每月动态调整1次,报给沈阳市“蓝天办”,形成“滚动充实、不断完善”的本地区涉VOCs排放企业清单。(3)组织制定“一厂一策”深度治理方案。沈阳市“蓝天办”组织专家,梳理了重点行业管理要求和执行的行业标准,要求各地区企业对照有关标准要求,全面开展自查,按照《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一厂一策”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大纲》要求,编制“一厂一策”深度治理方案,经专家评审后报给沈阳市“蓝天办”。(4)组织实施深度治理。相关企业按照专家审核通过的“一厂一策”深度治理方案实施深度治理,每半个月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确保3月底前完成深度治理任务。(5)强化日常监督执法。各区、县(市)于2021年4月初,组织开展涉VOCs排放企业检查工作。对VOCs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状况等进行专项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整治。2.2全面推进涉VOCs排放企业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企业要按国家、辽宁省有关涉VOCs排放控制的最新要求,全面评估现有项目涉VOCs排放控制和治理措施,采取改进措施提高企业治理水平,满足现行政策和标准要求。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要报所在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备案。各生态环境分局根据日常管理情况,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各生态环境分局应对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在现场踏勘、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结合不同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的推荐技术,对现有的VOCs治理设施、措施提出改进要求。2.3严格控制企业VOCs排放(1)严格审查项目准入及排放标准,新建、改建、扩建涉VOCs排放的项目,要全面规划相符性技术审查,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应入园项目必须入园。有行业标准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执行行业标准要求;无行业标准的建设项目,执行国家、辽宁省相关排放标准要求。企业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涉VOCs排放的项目,要贯彻“以新带老”(以新项目管理带动老污染源治理)原则,加强审查原有项目的环境问题,原有项目的生产工艺、治理设施须按新要求和标准,同步进行技术升级。(2)严格审查项目原、辅料源头替代。新建、改建、扩建排放VOCs的建设项目,应对主要原、辅料的理化性质、存储方式等进行详细分析,明确涉VOCs主要原、辅材料类型、组分、含量等,明确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大力推进源头替代,优先选用低VOCs、无VOCs的原、辅材料,禁止审批生产、使用不符合国家VOCs含量标准及有害物质限量的建设项目。(3)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审查。新建、扩建、改建涉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要按“应封闭则全封闭、能收集则全收集”原则,对于涉VOCs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均要在储存、转移、输送、配料、使用等环节,采取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4)加强末端治理及运行管控。初始浓度≥5 000×10-6的高浓度废气要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采用催化燃烧、蓄热式热氧化炉、直燃式焚烧炉等处理技术。中低浓度(VOCs初始浓度≤1 000×10-6)、大风量的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等技术,提高浓度后再进行焚烧处理。非水溶性废气不得采用水喷淋吸收处理,严禁采用活性炭吸附、UV光氧等单级废气处理工艺。储油项目必须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综合回收效率要达到85%以上。同时,对涉VOCs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应明确要求企业建立管理台账;在线监控参数要确保能够实时调取,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5)规范废气排污口及在线监测的设置。对新建、改建、扩建涉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要审查其环评文件中排污口设置情况。企业应尽可能采用全密闭收集系统或车间统一收集至1个废气排污口,无法做到只设1个排污口的,应最大限度减少排污口数量。对于拥有多条生产线的项目,原则上不允许1条生产线设置1个排污口。大气重点排污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其环评文件审查,要明确要求其所有废气排污口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6)落实建设项目VOCs总量审核制度。全市新建、改建、扩建排放VOCs的建设项目,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2倍替代制度,并在该企业排污许可证中具体落实替代源,不得审批未落实总量替代要求的建设项目。3结论及建议建立VOCs整治“一厂一策”制度,广泛开展涉VOCs排放企业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涉VOCs排放企业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补救措施[1,5];而严格审查项目准入及排放标准,从源头替代、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和环境管理4个关键环节着手,严格控制企业VOCs排放,削减VOCs排放总量,降低PM2.5的含量,减少臭氧污染[3,6]。该措施可对其他城市VOCs治理起到示范和借鉴作用[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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